公司有兼并自然就有分立了,可是公司分立并沒有兼并那么簡單。一家公司分立成兩家公司, 其中有很多細節上的問題是與兼并不一樣。比方公司的分立需不需求簽勞動合同就是一個比擬引人關注的問題。
一、公司分立能否要簽勞動合同
《中華**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則:
“用人單位發作兼并或者分立等狀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襲其權益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實行。”
該條款的目的在于,企業運營發作嚴重變化時,經過新用人單位承襲方式繼續實行原合同,肯定雙方權益義務,以此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既維護勞動者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招致原合同失效而失業,也維護新用人單位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招致勞動者的大量流失,給企業運轉形成影響和損失。
公司分立能否要簽勞動合同
二、公司分立不簽勞動合同能否有賠償
用人單位發作兼并或者分立等狀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襲其權益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實行。勞動者能夠繼續實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用人單位由于分立和勞動者協商分歧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效勞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卦稱號、法定代表人、主要擔任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實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作兼并或者分立等狀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襲其權益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實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分歧,能夠變卦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變卦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變卦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分歧,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則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則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分歧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則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則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進步勞動合同商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則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則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規范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度職工月均勻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范按職工月均勻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均勻工資。
三、公司分立的方式
存續分立:一個公司別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新設分立: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