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品種、幣種、用處、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依照實踐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民訴法小額借款合同糾葛案:
一、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
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人為金融機構。
二、同業拆借
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暫時性資金余缺,停止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三、企業借貸
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的行為。目前,為維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轉,我國法律普通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
四、民間借貸
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能夠恰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銀行同類**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能夠是錢,也能夠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五、小額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普通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商定愈加靈敏、便利,小額**多用于扶助農民停止農業消費、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六、金融**債權轉讓合同
是指當事人就金融**債權的轉讓簽署的合同。金融**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運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以至不能歸還**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債權包括逾期**、凝滯**和呆賬**。
七、金融**債權追償
是指金融**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人主張權益,以完成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拜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